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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关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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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关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销售经营户:
为保障群众饮食安全,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依法持证经营,亮证亮照,严禁无证、超范围经营。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及时整改问题。
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与经营环境整洁。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毛食品”。
二、严格禁止违规使用“生鲜灯”
在销售肉类、果蔬、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时,严禁使用易掩盖真实色泽的生鲜照明灯具,应使用自然光或全光谱白光照明,真实呈现食材品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制度
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票据与资质,做到来源可溯。
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如实完整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供货者信息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留存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来源不明食材。
记录与凭证保存期限:保质期届满后不少于6个月。
四、严控过期、变质及不合格食品
定期清查货架与库存,对临期食品专区陈列、醒目提示。
过期、变质、感官异常、标签不合格、“三无”食品立即下架退市,建立销毁台账,严禁返工销售、改期销售。
食品分类存放、离地离墙、生熟分开,严控温湿度,防止交叉污染。
五、法律责任提示
凡未落实上述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整改、处罚、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经营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诚信守法经营,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发表于 2026-7-16 20: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无执照无健康证,不能经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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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8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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