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经营者滁州开发区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1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平台外卖执法检查工作中,对滁州开发区某餐饮店(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其冰柜内查获卤肉制品,经当事人现场确认均为马肉。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购进马肉、马杂冒充驴肉、驴杂,制售驴肉火烧、驴肉面、驴骨汤等驴肉相关食品,并主要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辅以线下堂食及打包。经计算,通过美团外卖平台涉案经营额达6.7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2026年1月7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该案聚焦外卖平台餐饮经营乱象,严厉查处以马肉冒充驴肉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有力整治网络订餐环节食品欺诈问题。案件紧盯节前消费重点,对外卖平台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切实守护线上线下消费者饮食安全。同时督促平台及商户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经营者滁州开发区某餐饮店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案
2026年1月1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滁州开发区某餐饮店(下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销售标注为“骨肉相连”的产品,网页标注为“主料:牛骨肉”,实际产品的包装袋上显示主料为“鸡肉、鸭软骨”,不含牛肉成分。经查,自2025年11月,当事人以15.8元/袋的价格,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预包装鸡肉肉串产品“骨肉大串”,在美团外卖平台以2.99元/串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计算,当事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涉案货值金额为5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4月3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76.4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外卖平台将鸡肉串虚假宣传为牛骨肉串进行销售,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破坏了网络餐饮市场的诚信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规范外卖平台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的办理同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商户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
三、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开发区某餐饮店在短视频平台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5年12月1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平台线索,对滁州开发区某餐饮店(下称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初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店铺上架5个团购链接并开展划线价活动,上述团购划线价自上架起即采用价格比较的标价方式,但全程未以该“划线价”销售过对应的服务,也无法提供定价依据和销售记录,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2月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领域“划线价”诱导消费案件。当事人在线上平台标注的“原价”无真实成交记录支撑,通过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制造“大幅让利”假象,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明确了“标称价格必须有真实成交记录为依据”的执法标准,警示经营者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优惠,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规范线上平台标价行为具有示范效应。
四、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外卖经营者明光市某蛋糕坊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案
2025年12月18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排查中,发现经营者明光市某蛋糕坊(下称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裱花间发现有奶油机、未使用完的奶油和裱花袋、果酱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当事人涉嫌制售冷加工糕点。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生日蛋糕订单收据4份合计435元,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自2025年7月份起在线下及美团外卖平台制售生日蛋糕,根据尺寸大小和所用奶油价格的不同,单品销售价格在40-200元左右不等。因当事人经营期间,线上、线下销售记录保存不全,故无法确定准确销售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1月26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许可事项,是规范餐饮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的核心依据。经营项目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本质是规避监管、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易因经营条件与新增项目不匹配引发食品安全隐患,直接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入网餐饮提供者、平台方均需严守合规底线,经营者主动履行变更义务,平台强化动态审核,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五、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餐饮店在短视频平台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2025年12月8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来安县某餐饮店(下称当事人)涉嫌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初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店铺上架6个团购链接并开展划线价活动,上述团购划线价自上架起即采用价格比较的标价方式,但全程未以该“划线价”销售过对应的服务,也无法提供定价依据和销售记录,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1月2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餐饮行业抖音团购虚假划线价乱象,依法查处无真实销售记录、无定价依据的价格欺诈行为,有力震慑网络餐饮经营者虚假标价、诱骗消费行为。既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规范网络餐饮价格秩序,引导平台商户诚信标价、守法经营,守护餐饮消费市场公平诚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