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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速看!滁州一老板注销企业玩起赖账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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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6 08: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天长法院通过先行调解,快速化解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当场通过手机转账履行了支付义务,纠纷得以实质性、一次性解决。 

 

基本案情:店铺关停,工资被拖欠

2024年4月,方某入职许某经营的天长市某餐饮店(早餐店),双方约定月工资4500元。2025年10月底,许某因个人原因关闭店铺。方某于10月31日晚向许某催要当月工资,许某口头承诺将于下月15日支付。然而承诺期过后,许某并未付款,虽经方某多次催讨,许某始终未予支付。方某还发现,许某已于2025年10月31日将店铺注销。为维护自身权益,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调解过程:法理并重,促当场履行

案件受理后,立案法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具有调解基础,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派调解员先行调解。

 

调解员电话联系许某了解案情,许某认可店铺拖欠工资的事实,但以该店铺已经关门并做了注销登记为由拒绝支付方某工资。调解员当即释法,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对经营期间的债务(包括劳动报酬)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店铺关门并不能免除其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同时告知许某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许某了解后表示愿意支付工资,但表示其目前经济紧张。调解员随即约双方到院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方某与许某达成一致意见,许某当场向方某支付了工资款,方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经营有责,注销不免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经营者是否仍需支付拖欠的工资。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店铺的注销仅代表市场主体资格的终止,并不能消除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经营者对包括劳动者工资在内的债务仍负有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务工时应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遇到欠薪,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于经营者而言,结束经营时应依法结清员工工资等债务,切勿以为注销即可逃避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对个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来源:天长法院

发表于 2026-3-2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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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6 17: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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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7 0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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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7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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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8 11: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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