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函单位: 南谯区文昌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日期: 2026年3月20日 星期五
滁州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近期,文昌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履职过程中,为明晰小区资产权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特前往滁州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调阅了本小区的原始规划审批图纸及技术资料。经专业核对,图纸明确载明:小区会所三楼系会所整体建筑结构的固有组成部分,在规划设计层面定性为小区配套公共建筑。
据此,业委会就有可能会所三楼产权归属及相关管理事宜,正式向贵司致函如下:
一、 事实依据
原始规划图纸显示,该会所三楼区域并未单独划定为开发商专有部分,其功能服务于小区全体业主,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区域的权属认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注:会所作为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若无明确法律凭证证明其面积未计入公摊或成本已单独列支,依法应推定为业主共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开发商主张的专有所有权,开发商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产权登记或规划批准文件等证据。
三、 业委会的正式要求
鉴于该会所三楼长期以来由贵司对外出租经营,为厘清权属、消除争议,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之规定,正式函告贵司:
请贵司在本告知书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昌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会所三楼的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书、能证明专有部分的规划核准文件等),以证实其权属。
四、 逾期未提供的法律后果
若贵司逾期未能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业委会将依据现有证据(原始规划图纸)及法律规定,视同贵司对该部分房产无合法产权。
届时,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委会将依法启动程序,收回对该会所三楼的管理权。待贵司后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之日起,业委会再将管理权予以交还。
请贵司高度重视,在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
特此告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昌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地址:文昌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南谯区文昌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