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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关于滁州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醒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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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8 0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关于全县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醒告知书

 

尊敬的用人单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为全面落实来安县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升职工医疗保险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全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应依法依规申报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发生人员新增、调入、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死亡等增减变化,以及在职转退休的,应当在发生变动情况当月25日前到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如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报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进行人员增减及停保变更等原因,造成少缴医保费或多划个人账户等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履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为规避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职工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请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单位职工,及时向来安县医保中心申请参保登记,办理核定缴费业务,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上线下均可办理。用人单位可通过安徽医保公共服务网:https://ybj.ahzwfw.gov.cn/hsa-pss/hallEnter/#/Index 线上办理,也可到来安县政务中心B区医保窗口进行现场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0550-5631012

 

来安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6日

 

来源:来安县医疗保障局

 

发表于 2026-3-18 10: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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