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为追求“轻松减肥”“快速瘦身”购买来历不明的减肥产品,可能暗藏健康风险,而销售这类“问题产品”,更会触犯法律红线!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4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某在该市某广场经营代购生意期间,多次从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名为“莱洛轻固体饮料”减肥产品。赵某某明知上述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仍通过微信对外销售。经检测“莱洛轻固体饮料”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经统计,赵某某销售金额约为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约0.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万余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网络经济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美容、减肥产品亦经常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覆盖面广、易隐蔽真实身份、无需当面交易等特点,借助网络渠道推广秘密添加有毒、有害原料的减肥保健食品。
本案中,赵某某在代理经销前述产品时,明知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在不法分子未提供合格证、来源渠道合法证明且无检测报告情况下,仍通过网络途径销售给他人食用,导致问题产品持续通过网络渠道流向社会,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谨慎对待减肥食品,切勿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身体健康。
来源|天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