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公告(张银章 )
(南)城限拆公告字〔 2025 〕第X3-1226-1号
当事人:张银章
住址或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东街2号3幢502室
经调查,你(单位)在南谯区乌衣镇二道河路90号碧桂园春风雅苑商业C号楼215号-219号,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玻璃铝合金封闭二楼开敞式走廊,形成面积约105平方米违法建设。你的行为被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的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6日
来源:南谯区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