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遛狗未拴绳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成某在小区遛狗时,成某饲养的大型犬未牵狗绳,在追逐肖某饲养的已拴绳的小型犬时,致肖某摔倒受伤,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
“法官,我和对方就赔偿事宜谈过很多次,但对方态度十分恶劣,我又受伤又受气,一定要他对我进行赔偿!”肖某不停向承办法官表达自己的“委屈”,并“控诉”对方的不是。
“我好心送他去医院,也垫付了医药费,之前还买了营养品去看望他,他摔倒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凭什么说都是我的责任?”被告成某也觉得自己很“冤枉”。
面对双方激烈的争吵,承办法官意识到,案件标的额虽不大,但双方之间对立情绪严重,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对双方展开“背对背”调解。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成某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对宠物采取充分安全管理措施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其在户外遛狗未拴绳的行为确实是导致宠物狗脱离控制并致使肖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对原告肖某进行安抚,并从“邻里和睦”的角度耐心疏导,劝说其看在成某在事发后积极负责并多次对其进行探望的份上,给予一定让步。
在承办法官的反复劝说下,双方的怒火逐渐平息,态度均有所缓和,承办法官立即“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赔偿事宜。最终,被告成某就其遛狗未拴绳的行为诚恳致歉,原告肖某也表示原谅,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成某赔偿肖某部分损失,“剑拔弩张”的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来源:全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