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却没想到酿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一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依赖。15年过去了,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怎么样了呢?“护理依赖”给付到位了吗?
车辆外借酿车祸
2009年的一天,宋某驾驶周某所有的小轿车与站在路边的朱某发生相撞,造成朱某受伤的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查,宋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伤残鉴定,朱某为一级伤残,需要终生护理,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其护理期限为15年。
几经周折获赔偿
2010年,天长法院作出判决,保险限额用尽后,宋某还需赔偿128848.7元,车主周某与驾驶人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期间朱某陆续就新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诉讼,法院均判决周某与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护理依赖”再申请
2010年法院判决给付的15年长期护理费期限已过,今年10月份,朱某因生活不能自理,无生活来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新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自2025年开始往后3年的护理费等合计178279.8元。
周某与宋某辩称15年已过去,朱某身体状态已然好转,无需护理,故申请对朱某护理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朱某仍需完全护理依赖。法官以此为突破口,耐心细致地向宋某释法明理,详细解释“护理依赖”给朱某带来的生活不便,希望其能够换位思考,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劝说朱某充分考虑十多年来宋某、周某因该起事故持续支付赔偿款给其各自家庭带来的沉重负担,适当作出让步。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周某二人分期赔偿朱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17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