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与许女士于2013年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沈先生抱着与许女士喜结连理的美好憧憬,多次向许女士大额转账,以维系二人之间的恋爱关系。奈何二人的结局并没有走入婚姻,而是以分手告终。缘散后,沈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许女士返还所有款项。近日,定远法院审结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原告沈先生在恋爱期间向被告许女士所作的大额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因双方最终分手,婚姻目的未能实现,赠与条件不成就,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部分转账。
原告沈先生诉称,在交往过程中,许女士多次以生意周转、购买车辆和高档护肤品、偿还房屋贷款及支付租金等理由要求其转账,并称这些经济支持是双方结婚的前提条件。基于对婚姻的期待,沈先生在2015年至2020年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许女士转账及垫付款项共计265万余元。2023年,许女士提出与沈先生分手,并将沈先生从微信、支付宝等社交平台拉黑删除,导致沈先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沈先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女士返还全部转账金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沈先生与许女士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等方式存在多笔相互转账。庭审期间,对于一万元元以下的款项,因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撤销情形,法院遂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予支持返还。而一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转账,双方均确认为许女士因经营所需向沈先生索要,属于为维系恋爱关系或以结婚为目的所作出的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婚姻目的未能达成,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许女士依法应当返还相应款项。
经核算,沈先生向许女士转账一万元以上的金额共计223万余元,许女士向沈先生转账一万元以上的金额共计5万余元,两者折抵后,法院最终判决许女士应向沈先生返还218万余元。
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根据赠与是否附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无条件的赠与,不需要返还。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合理范围内金额不大的赠与,一般情况下无需返还;二是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包括现金、贵重物品及第三人赠与财产,若条件未成就(如双方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关系中,金钱与感情永远是一场永恒的辩论,但也需要提醒各位情侣,金钱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要懂得在一段关系中保持相对理智,不要让感情冲昏头脑,也不要无限制地向对方索取财物。
来源:定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