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滁州”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2天内受到滁州市交通运输局3次行政处罚。
12月2日,公开信息显示,因未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被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皖滁交罚﹝2025﹞1200140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违法行为类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检测机构应当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违法事实是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的,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处以罚款5000元。
12月3日,公开信息显示,因未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被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皖滁交罚﹝2025﹞1200143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违法行为类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违法事实是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处以罚款10000元。
12月3日,公开信息显示,因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被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皖滁交罚﹝2025﹞1200145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违法行为类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原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保证档案齐备和检测数据可追溯。违法事实是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滁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处以罚款5000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滁州市交通工程检测中心,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是一家在滁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