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于2024年4月入职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同年9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吴某据此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需向吴某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吴某向全椒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敦促其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但其却与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拒接电话、不回信息、无视传唤,消极对抗态度明显。面对被执行人的“隐身术”,执行干警利用本次执行行动契机,直接“找上门来”。
“就2万元而已,还要找到家里面来,迟几天支付又能怎么样?”
起初,该公司负责人仍不以为意。执行干警严肃告知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并向其详细阐明拒不配合执行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与法官释法明理的双重作用下,该公司负责人当场向吴某支付1.8万元,吴某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索,该案至此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