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安旅游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