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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婚约落空,10001元的“万里挑一”、20000元的“看钱”该不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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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奔赴结婚的恋爱

本该充满美好

但在经济重担下

矛盾一触即发

当爱情破裂,婚姻无望

礼金的返还也成争议……


备婚期间情感破裂

“礼钱”返还成争议


2024年1月,刘某(男)与孙某(女)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以结婚为前提进行交往。同年3月,刘某首次登门拜访孙某父母时,孙某提出,如果双方都觉得合适,第一次见父母需给10001元见面礼,寓意“万里挑一”。刘某便当场支付现金10001元,随后孙某父母按习俗返还5000元。两个月后,孙某随刘某回老家见长辈,刘某父母给了孙某20000元“看钱”,爷爷及外婆各赠其600元,刘某还按老家习俗给了孙某弟弟500元红包。


然而,这段本是奔着结婚推进的关系,却在年底“卡了壳”。二人备婚过程中,因孙某提出的购房首付和彩礼超出刘某经济能力,双方多次争吵无果,只得协商分手。可分手容易“算账”难,对于此前多笔“礼钱”的归属,刘某与孙某始终谈不拢。眼见孙某无意退还钱款,刘某无奈将其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双方就钱款返还问题发生争执。刘某认为,自己给的“万里挑一”、父母给的20000元“看钱”、爷爷和外婆给的1200元,再加上给孙某弟弟的500元,总共31701元,他认为这些钱都是为了谈婚论嫁表示诚意才给孙某的,现在既然无缘,理应全部返还。


但在孙某看来,这10001元是刘某自愿给她的,当时二人并没有约定给了就一定要结婚,所以不应还给刘某。另外,刘某父母、爷爷外婆给的钱款不是刘某所出,其没有资格要求返还。


一时间,这些钱算不算“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刘某能不能替家人要回钱款成了案件的两大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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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系情感的必要支出

应与高额转账进行区分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不能一概而论。小额财物往来,可视为维系情感的必要支出,应认定为赠与,即使恋爱关系解除也无需返还。超出一般礼节的高额转账及高价值财物,应综合考虑赠与人的收入水平、转账或财物给予的用途、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综合认定钱款性质。刘某爷爷、外婆所出的600元,以及刘某给孙某弟弟的500元,金额较小,属于礼节性红包或维系感情的小额支出,可认定为一般性赠与,分手无需归还。而刘某收入不高,他给孙某的10001元见面礼和其父母给的20000元“看钱”,明显超出恋爱日常消费,再加上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这些钱应认定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考虑到孙某父母已经返还5000元,两人恋爱期间各有支出,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向刘某返还20000元,刘某主张的其他小额款项属一般性赠与或礼节性馈赠,不予返还。案件判决生效后,孙某已履行完毕。


法官:处理婚恋财物纠纷

需兼顾法律与习俗


处理恋爱期间财物纠纷,需兼顾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避免“一刀切”。本案中,小额礼节性红包是情感表达的载体,属一般赠与,不应因分手追索;但大额礼金如“万里挑一”“看钱”,如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婚姻目的落空时,需综合考虑财物价值、当事人收入水平、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当地风俗等因素酌情返还,既保护给付方合法权益,也认可双方恋爱中的共同付出。同时,将长辈赠与款项一并处理,不仅减少当事人讼累,也厘清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法律边界。
发表于 2025-10-30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关键是刘某可某某过,如果某某过小额赠款就当合法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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