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缓解了被告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原告某道路工程公司此前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某项目提供专业施工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公司因内部审批流程及资金周转等问题,未能按期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款项及相应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考虑到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往往牵涉面广,且双方企业仍有继续合作的可能,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并减轻企业诉累,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迅速启动了调解程序。
调解经过
调解初期,双方分歧较大。被告公司虽认可逾期事实,但表示因项目总包方结算迟延导致其资金暂时困难,希望原告公司能予以谅解,能够予以一定宽限并适当降低违约金;原告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约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严重影响其公司现金流,不愿做出让步。
面对僵局,承办法官精准抓住“付款期限”与“违约金”两大核心争议点,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对双方展开调解。一方面,向被告公司释明逾期付款的法律性质及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引导其诚信履约,并建议其拓宽思路,积极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与原告公司深入沟通,分析诉讼周期与时间成本,劝导其从维持长期商业合作关系、助力被告纾困的角度出发,给予被告公司一定的宽限期或减免违约金。
经过法官多轮耐心、专业的沟通协调,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某道路工程公司主动减免部分违约金,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分期向原告某道路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院的调解不仅帮我们追回了欠款,也保住了我们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情谊,实现了共赢!”原告公司代理人在签署协议后感慨道。
被告公司负责人也承诺道:“感谢法院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帮助我们减轻付款压力,我们一定会按期支付!”
来源:全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