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滁州|bbs.0550.com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320|回复: 0

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不得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5-8-30 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澎湃新闻









8月29日下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从会上获悉,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累计发放保健食品注册证书1.4万件、备案凭证2.3万件。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主任耿欣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实施注册管理和备案管理。主要考虑不同类型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的要求不同。如使用中药材为原料的产品,原料前处理、用量、配伍等对安全性和保健功能都有影响,相对比较复杂,采取注册管理方式。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产品,可以根据国家标准等通用要求对其安全性、保健功能进行评价,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我国已发布85种维生素、矿物质和辅酶Q10、大豆分离蛋白等10种保健食品功能性原料目录。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发放保健食品注册证书1.4万件、备案凭证2.3万件,形成了“备案是多数、注册是少数”的工作格局。

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广告的管理,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刘松涛介绍,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振宇指出,“保健品”与保健食品具有很大区别。“保健品”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消费者对声称具有功能或者功效的食品、用品的俗称。而保健食品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可以声称明确的保健功能,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

王振宇提醒,出于保健目的选购食品时,要认清保健食品标识(俗称“小蓝帽”)及批准文号,依据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购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帮助|Archiver|手机版|E滁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皖B2-20110018 )

GMT+8, 2025-9-6 07:31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