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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市2025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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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 11: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例

案例一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13532787号“”商标是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在第30类“方便面;挂面;方便粉丝;虾味条;米果;豆浆;龙虾片;调味品;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5年2月14日,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2月13日。

2025年3月2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菜品展示区和后厨操作间发现5个铁桶,桶身印有:**酒店、龙虾捞面。当事人使用该批铁桶盛装龙虾捞面后销售。经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滁州分中心鉴定,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使用印有“”铁桶容器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共售出3份“龙虾捞面”,违法经营额合计324元,违法所得129元。

最终,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特点:一是顶益公司对知名商标享有专用权,当事人擅用“康师傅”标识易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二是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配合整改,执法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依法从轻处理;三是本案既保护商标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又通过柔性执法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实现“力度”与“温度”的统一,对同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警示。

案例二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22867480号“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7日。

2025年3月7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在来安县某奶站现场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酒7箱,共计28瓶。涉案产品箱体上的防伪编码均为同一编码,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现场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属假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年份原浆酒。截至查获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局依法对来安县某奶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8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酒采取扣押措施,2025年4月9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也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以及付款记录等信息。

2025年5月26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白酒是广大群众的日常消费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商标作为安徽省知名白酒品牌,2021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查处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既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也维护了本省品牌的声誉,既营造了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也为安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案例全椒县市场监管查处侵犯“KAYOU”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9427258号、第9440147号卡游商标是浙江卡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第16类办公用品上的注册商标,此2件商标在有效期内。

2025年2月1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卡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投诉称全椒县某玩具店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全椒县某玩具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KAYOU”及图形商标的待售玩具卡包6盒,经现场初步鉴别系侵权商品。后经浙江卡游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正式确认系侵权商品。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从某动漫玩具店购进,通过微信账号完成交易,共购入36盒,其中现场查获的6盒经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仅能提供对方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与微信交易记录无直接关系,未能提供供货方出具的进货票据等合法来源证明,无法说明涉案商品正当取得途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要件。

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经营中需重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不少经营者对此忽视。销售侵权商品,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自身也会因违规购销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四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13982276号“贝亲PIGEON”商标是贝亲株式会社在第10类“医用体温计; 吸鼻器; 护理器械; 杀菌消毒器械; 医用体育活动器械; 奶嘴;婴儿奶瓶”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7月6日。

2025年3月26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权利人举报,前往天长市某婴儿食品店现场检查。经查,该批贝亲奶嘴为外地人上门推销,一共采购了10只,采购单价20元/只,销售单价25元/只。经权利人辨认,上述奶嘴均为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商品。

最终,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天长市某婴儿食品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婴幼儿奶嘴直接接触口腔,安全性至关重要。侵权奶嘴的生产和销售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婴幼儿的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严肃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守底线、护民生的决心,不仅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是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保护,为营造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五: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14320371号“”商标是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7类“机器人(机械);机械手(机械);线性滑轨(机器零件);机器线轴装置;滚珠丝杠;机器传动装置;线性传动装置(机器);滚珠螺杆;线性轴承”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5年6月7日,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6月6日。

2025年5月2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现场举报称滁州开发区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在滁州开发区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大厅货架上放有导轨滑块(产品上带有“14320371”号商标)共9个型号、96个,依法对上述侵权商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该批次导轨滑块,业务员未出具销售票据。上银科技(中国)有限公司2025年5月28号出具《鉴定书》证明被查获的带有红绿颜色商标(商标注册号:14320371)的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根据当事人电脑中登记的进销货价格,计算出违法经营额7370元。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滁州开发区某商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2025年7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轨滑块96个、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颜色组合商标区别于普通的文字、图形等商标,具有独特性,该案为滁州市首例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起到示范效应。不少企业尤其是工业品制造商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价值认识不足,该案能激励更多企业重视非传统商标的培育和保护。

案例六: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855786号“”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鞋;手套;服装;帽;长袜;短袜;围巾”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6年7月14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

2025年4月19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市长热线举报称购买到假冒商品,随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0双带有标志的袜子。这些袜子标签及包装无生产厂家信息,且进货和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同类商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商标委托授权证明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执法人员随即进行扣押。4月30日,该局联系商标持有人对上述运动袜进行鉴定,5月6日,经鉴定上述产品商标标识与该公司真实标识不符合且做工粗糙。当事人称,其从蚌埠某商贸城购进70双,进价2元/双,售价10元/ 3双(单双4元),已售出40双,货值234元,违法所得54元,无法提供供货商详细信息。

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规范高效,彰显市场监管部门响应迅速、执法严格的专业能力,有力震慑潜在侵权。案件查办提升了消费者对侵权商品的辨识能力,强化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同时维护了耐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为企业营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助力其品牌提升与创新。

 

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例

案例七: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处理“可调型双向调压塔(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杨某于2022年12月6日获得名称为“可调型双向调压塔(系列)”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2230427561.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5年2月27日,请求人因安徽省某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行政裁决请求,该局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请求人认为2024年7月在凤阳县燃灯水库引调池河水源工程双向调压塔采购项目中,安徽省某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3月20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到县燃灯水库施工现场,对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调压塔产品进行了调查取证。依照现场取证材料,将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对分析,结合《技术调查意见》,经研判,二者相同点属于现有设计及调压塔领域一般性设计,在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特征方面,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为显著,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构成近似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相关规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典型意义】

专利行政裁决常涉及复杂技术问题,该案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发挥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与侵权判定机制,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既借其专业提升裁决专业性,助力作出公正合理裁决;又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加快审理节奏、缩短时间,提升效率;更通过专业指导保障当事人创新权益,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激发创新活力。

案例八: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一种改进头端过渡轮的链条式输送机驱动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某机电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某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获得名称为“一种改进头端过渡轮的链条式输送机驱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21523868.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5年2月14日,其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滁州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请求人认为,滁州市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使用了请求人的专利技术,涉嫌侵权,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模具,同时查清侵权产品销售数量、金额及销售渠道,保留进一步追究赔偿的权利。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请求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025年3月24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侵权比对。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根据请求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产品,未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害,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典型意义】

审理本案专利侵权时,证据采信是裁决关键。《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本案中,合议组充分释明,向请求人详细说明行政裁决中证据形式(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及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等要求与采信规则,既保障了请求人的程序权利,使其理解并认同举证规则,也明确了其作为主张方的首要举证义务。

 

三、地理标志保护案例

案例九: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滁州贡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第6752024号“滁州贡菊”商标为滁州市南谯区滁菊协会在第30类“茶叶代用品”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30年10月20日。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确定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是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的8个乡镇。

2025年2月2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上级交办的展会案件,查明安徽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有效取得“滁州贡菊”证明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印制标有“滁州贡菊”字样的外包装盒100个,并将委托生产的20盒(案发后该公司已自行销毁)及自行生产的15盒分别用于滁州庙会和定远年货节展示,“滁州贡菊”定价为99元/盒。剩余65个包装盒和6500g滁菊原料(每盒净含量100g)未使用,于2025年2月22日被当事人予以销毁。此外该公司还自行设计并在滁州市琅琊山庙会附近发布2块标有“滁州贡菊”字样广告牌。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拆除了其发布违法广告牌,“滁州贡菊”没有对外销售,库存涉嫌侵犯“滁州贡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15盒“滁州贡菊”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法经营额为5220元。

定远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政保护的典范,该案向社会公众和市场经营者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法律严格保护,擅自使用(无论是生产、展示还是广告宣传)均构成违法,即使未实际销售,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展现了对区域特色品牌和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力护航。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表于 2025-8-2 1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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