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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阚家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阚家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阚家柱,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63号,身份证号码34112419830621****。 凡向本院提供阚家柱下落并被法院依法控制的,按照申请人的承诺给予举报人1000元赏金。本院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注: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获得,自行分配。 公告期自2025年7月24日至2026年7月23日。 0550-5292110 来源:全椒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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