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4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分别召开滁州巨邦物流有限公司、滁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九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起案件系该院“执破一体”办案中心裁定受理的第一批破产清算案件,通过充分叠加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优势,实现“以破促执”,有效畅通“执行不能”案件出口,化解执行积案。
会上,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告知债权人会议职权、破产案件受理情况、指定管理人情况和管理人职责。随后,会议依次听取了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工作报告,并组织债权人对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均依法通过。会议过程严谨规范、井然有序。
三起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顺利召开,为下一阶段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下一步,琅琊区人民法院将依托“执破一体”办案中心,持续构建“立保调审执破”一体化工作大格局,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使“僵尸企业”“移得出、破得快”,使危困企业“治得早、救得活”,为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司法动能。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皖1103破6号之一
2024年11月29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11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滁州市琅琊诚信商贸经营部对被申请人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本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过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院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此案,并指定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担任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8月5日17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蓝天办公楼3层、4层,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5006867,联系人:庞仁兵,邮编:2390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8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网络)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债权人本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来源:琅琊法院、南谯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