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研判后认为,虽然双方对欠款基础事实并无争议,但对货款组成的合理性、结算过程的确切性各执一词。若一判了之,不仅需要耗费额外精力评估历史供货价格公允性,而且可能难以使双方心服口服,埋下执行隐患,甚至可能导致维系十余年的乡邻情谊彻底破裂。为一次性、彻底地解决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承办法官决定着手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着重引导当事人回溯十年交往旧谊,体察经济现实。一方面肯定欠条的证明效力,另一方面也兼顾陈某对部分货物价格的异议,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和情感疏导,最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陈某同意一次性向叶某支付10000元;叶某在收到该款项后,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主张,至此双方纠纷完全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