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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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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 0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2025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该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


意见》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犯罪的,应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应接受,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可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立案。 此外,《意见》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并完善了自诉案件受理机制,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意见》的出台旨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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