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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曝光!滁州天长一男子又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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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8 15: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条关乎个人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的生命线。近日,天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曾先后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3月,梁某(另行处理)作为中间人,介绍吸毒人员潘某向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潘某与被告人张某商定好交易地点及价格后,梁某和潘某一同前往约定交易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到达交易地点后潘某将6600元毒资转给中间人梁某,由梁某单独与被告人张某进行交易购得冰毒两小包(1克左右)。潘某和梁某一同自吸了一包后,潘某将剩下的一包冰毒以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冰毒一包(0.503g)。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如洪水猛兽,不仅危害身体健康,更会让人倾家荡产、亲属离散!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毒品,珍爱生命!

来源:天长法院

 

 

 

 

 

 

 

 

 

 

 

 

发表于 2025-6-28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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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9 07: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此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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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30 10: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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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30 12: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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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30 14: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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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 16: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贩毒直接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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