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被执行人:张维峰,男,1973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滁州市成业家园10幢丙单元4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7306112414****。
2、执行案号:(2021)皖1103执2601号
3、悬赏期限:本次悬赏执行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4、悬赏条件:凡提供未被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支付举报人悬赏金二千元。
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先举报的为准。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吴法官 0550-3061229 0550-3025110
来源:南谯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