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滁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范围内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鲜肉店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案
2025年1月2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鲜肉店经营掺假掺杂的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5年1月2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鲜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熟牛肉感官性状异常,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经检验,在上述熟牛肉中检出猪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熟牛肉”为其从丰乐农贸市场郭某某处购进,共计12.99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二、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非法使用工业松香为禽类产品脱毛案
2025年2月24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非法使用工业松香为禽类产品脱毛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5年1月21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肉类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租住地门口的铁锅内,含有溶体状松香,在其租住房内发现有晶体状松香以及待脱毛生鸭。当事人现场对1只待脱毛的生鸭使用铁锅内已熬制的松香进行脱毛。经检验,脱毛生鸭时使用的残留松香、熬制时使用的松香和未使用的松香内含有松香酸(工业松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三、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刘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8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天长市刘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0瓶“东方树叶”牌茶饮,没收违法所得1.33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投诉,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查出20瓶超过保质期“东方树叶”牌茶饮。经查,违法所得为1.33元,货值金额为1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3月26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合肥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7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定远县某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经查,该施工现场的一台塔式起重机的最新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10月26日,已超出检验有效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定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来安县某美甲店虚构原价诱导消费案
2025年4月9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来安县某美甲店虚构原价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96.96元,没收违法所得596.9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2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来安县某美甲店在某平台销售的【纯色美甲】团购,虚构原价易引起消费误解。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价目表中有关【纯色美甲】的价格标注,当事人并未以某平台上标注的原价销售过上述美甲服务。经查,上述涉案服务【纯色美甲】从2023年8月上架销售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在美团平台上共售出32单,货值金额共686.8元,除去平台技术服务扣除及推广费用扣除,累计获利596.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在贸易结算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19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彭某在贸易结算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台秤2台,没收违法所得9240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6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阳县枣巷镇观音堂村农贸市场内各摊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农贸市场家禽区的彭某家禽屠宰销售点使用的两台电子台秤在使用标准砝码(500克)称重时,按下“单价1、2、3”键后,上述两台电子台秤显示的量值分别出现5%、10%、15%的误差。当事人承认在购买上述两台电子台秤之前就知道该秤具有作弊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凤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5年5月7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25箱、没收违法所得1816元、罚款11.7873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6个批次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查检验。经检验,在抽检的6个批次的烟花爆竹中有4个批次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祁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月22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祁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祁某经营场所内1辆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R2708Z),该车合格证标注符合相关规范,但车辆外形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合格证备案登记的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检验,证实该车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查,该电动自行车从明光市雅迪电动车总店购进,进货价1900元/辆,销售价2000元,货值2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明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