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 28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年 8月5日,核准登记机关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马正松,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东路410号。经营范围:家电装备模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装备、通用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电子线束及相关零部件、工装、原辅材料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基数开发和技术服务;3D打印、低压铸造、消失模制造、V法铸造及相关的设备模具的研发、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厂房租赁;铝合金产品与材料的生产及检测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目前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于编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申报机构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应不少于 16 人,且一半以上应具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组长和副组长应有破产管理人工作经验;
3、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 2022年 5月 28日至 2025年 5 月28日期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
4、申报机构及其派出的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争管理人申请书》;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等)及破产团队建设情况;
2、拟委派从事本案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名册表、联络方式、基本信息(履职能力综合说明、个人简历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破产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等)及无不适合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情形的承诺书;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经验和工作业绩:
(1)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2)应明确是单独担任破产管理人还是共同担任破产管理人;
(3)对主营业务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公司有无破产清算、重整的经验;
4、申报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6、参与本案的竞争优势;
7、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预案、管理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
8、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及提交的材料。
其他未尽之材料详见附件《滁州鑫诺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方案》。
申报机构须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依照上述顺序(附上目录)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一式三份,并附相关材料扫描电子文档一份提交本院。不接受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报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还。
上述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涉及申报条件审查或选评依据,申报机构须完整提交。申报机构须确保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并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四、选任规则
本案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采用竞选方式。本院将依据申报主体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另确定一家申报机构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联系人
报名时间:申报机构应于 2025年 6 月16日 19 时前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电子文档及自评表(详见附件,逾期不予接受。未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根据性质、作用不同,视为申报机构不符合相应申报条件或在选评时予以考量)。
报名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黄山路 522 号
联系人:杨法官
联系电话:0550-3011576
监察监督电话:0550-3063189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