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药品安全,重如泰山。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容不得含糊。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重点整治出租出借证照、制售假药劣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照规定渠道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药品等行为。
在此,我们提醒告诫全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一、严格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徽省药械妆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的规定,建立健全药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配齐执业(中)药师、(中)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质量管理工作,配备与药品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冷藏箱(柜)、阴凉柜(区)、计算机系统等。定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要严格落实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且购进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同时,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且票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做到票、账、货、款均相符合。严格执行供货商审核制度,严禁通过网络渠道非法购进销售药品、购进销售医保回流药品,以及连锁门店违反规定从连锁总部外的任何渠道获取药品。
三、加强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在储存、运输药品时要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应当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将药品放置在不合格库(区)。麻精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要按规定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规范处方审核行为。要加强药品分类管理,零售药店要配备执业药师,并做到在职在岗,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开展处方审核工作,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严禁发生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向未成年人销售普瑞巴林等具有滥用风险的处方药、不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后补方以及违规赠送处方药、超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等情形。
五、健全完善追溯记录。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的责任,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强化数据采集、应扫尽扫,建立健全完整的产品追溯记录,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应要实现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告诫提醒: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2)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3)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药品安全,共治共享!安全用药,健康相伴!全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责无旁贷,请自觉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动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开展自查自纠,和市场监管部门一起,共同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