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纵深推进肉类产品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对全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平台提醒告诫如下:
生产环节
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等制度并如实详细记录,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加工,并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生产加工肉制品,及超许可或登记范围生产加工肉制品;
2、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肉品“边角料”、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
3、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其他畜禽肉品生产假冒牛(羊、驴、鹅)肉制品;以猪食管冒充猪肚条;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以涂抹香膏、血液等方式生产加工假劣肉制品;
4、严禁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符;
5、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
6、严禁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肉制品。
流通环节
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销售无标签标识、无厂名厂址的肉制品;
2、严禁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肉制品。如以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3、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
4、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及肉制品;
5、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对所经营的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餐饮环节
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证货信息不符的原料肉;
2、严禁使用超保质期及存在腐败变质等感官异常现象的肉及肉制品原料;
3、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以及非法添加硼酸、罂粟(克)等非食用物质或者药物;
4、严禁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网络经营环节
电商平台应严格履行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以及对经营者发布的肉制品商品信息的检查监控等责任。肉制品网络经营者应依法公示证照信息、销售的食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食品安全无小事、责任在肩重于山”,请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共建共享诚信、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留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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