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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5.29:【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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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9 13: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5.29:【法律解读】我国刑法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相关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利用信息网络组建违法网站或者群组,或者发布违法信息的,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网路信息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条款解读】构成该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三是情节严重。但是行为人设立网站或者通讯群组时,并不知道是被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的,或者是被欺骗的,或者是被盗用的,这时就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例】谭某、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详情加QQ×××”。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信息里的QQ号,谭某、张某即可从上家处获取费用。谭某、张某雇佣秦某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某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2016年至2017年期间,谭某、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某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后案发,经法院审理认为谭某、张某、秦某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醒】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我国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凡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均受到刑法规制。行为人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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