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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身与男子相撞摔骨折获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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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0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山东青岛一起行人碰撞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刘某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刘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000多元。

法官调取监控后分析认为,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在网络上引发热议。部分网友认为男子“很倒霉”,交通法规里没有行人需保持安全距离的明确规定,男子正常行走难以预见女子突然转身,让其担责不合理,担心影响社会道德和信任。但也有网友理解法院判决,认为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责任,保持安全距离可减少意外碰撞,法律判决能引导社会行为规范。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次事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担责,且过错大小与责任大小成正比。李泽瑞认为,刘某突然转身导致王某躲避不及,存在过错应担主要责任;王某行走时未与他人保持适当距离,虽无法预见严重后果,但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并非判决而是调解结案,说明双方对于赔偿结果应当是基本认可的,网络舆论争议更多来自于法官对于双方承担责任原因的解释。”

李泽瑞介绍,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无行人步行需要保持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他认为,该案件不能简单类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车距前提是车辆行驶速度快、制动距离长,后车若不保持距离,则存在交通事故隐患,但从生活经验来看,人类正常的行走速度通常比较缓慢,没有设置安全距离的必要,不宜把行人的注意义务提升过高。本案的责任划分应当主要考察后方行人王某对于前方行人刘某突然转头有无预见可能性,以及王某是否及时观察到刘某转头并停下脚步,如果王某已经尽到了普通人应该有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良好的应对和解决方案,则不应当再苛求其承担更多责任。采访中,也有律师认为王某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飞表示,对具体的侵权案件而言,如果立法对该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社会实践多种多样,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例如本案中,调取当天小区门口的监控记录,予以分析确定。”此外,陈飞强调,法律不会规定走路必须间隔几米,但会要求每个人都尽到基本注意义务。





发表于 2025-5-11 08: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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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1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双方都是女性,不要再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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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0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金泽刚:行人走路如何“保持安全距离”?司法判例不能让人害怕走路

红星新闻

“行人安全距离”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是其在社会长效效应中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

作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近日,青岛李沧区法院调解的一起行人碰撞案件引发公众热议。案件中,刘女士边打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后方王某相撞,导致十级伤残。根据监控记录,调解中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调解王某赔偿7万元。这一裁决将“行人安全距离”推至舆论焦点,其背后的责任认定逻辑值得深入审视。

安全距离.png

法律对行人安全距离尚无规定

何为“安全距离”?目前我国交通法规中关于“安全距离”的叙述,主要集中于驾驶机动车中的注意义务,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于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无法律规定。

从民事法律出发进行分析,可以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因此,以“安全距离”为由的民事赔偿,亦不存在民法上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无明确量化标准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行为、损害后果及社会公平观念,来平衡双方责任。因此,即使法律未规定行人之间的具体安全距离,但“行人应确保安全通行”原则仍可作为司法调解的参考。

安全距离的相对性需要综合考虑

所以,可以将“安全距离”的实质内涵从两方面解读:一是合理预判,即根据前方行人状态调整自身行为;二是及时反应,即保持足以应对突发动作的空间或速度。除此外,还应当对生活习惯、道德需求,以及安全距离的相对性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安全距离的合理性需适配具体场合的通行习惯。在人群密集的商场或地铁站,行人客观上难以保持较大间距,此时注意义务更多体现为观察或提前示意,而非苛求固定距离。在空旷的人行道或公园,后方行人则有条件通过绕行、减速或预留更多反应空间来避免碰撞,若未采取合理措施,其责任比例可能上升。安全距离并非机械数值,而是随环境宽松程度动态调整的行为预期。

其次,道德义务在责任认定中具有补充作用。公共空间的通行不仅依赖法律约束,更需基于“相互礼让”的伦理共识。例如,面对老人、儿童等行动不确定性较高的群体,后方行人即便在拥挤场所也应尽量扩大安全距离,这既是道德要求,也符合司法实践中对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

此外,安全距离的相对性还需纳入文化习惯与风险预判的考量。相对性本质上要求行人以合理谨慎为标准,在具体场景中平衡自身自由与他人安全。

“谁受伤谁有理”背离公平原则

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应当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行人安全距离”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实际上是其在社会长效效应中可能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一是鼓励疏忽者的冒险行为,行人可能因“责任在后方”的心理暗示放松自我约束;二是加重普通人的防御成本,迫使公众在行走中采取过度避让策略;三是模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使得损害结果本身成为归责要素。当法律不能清晰区分“可预见风险”与“意外事件”时,公民对行为后果的预期将陷入混乱。

实际上,王某的7万元赔偿既非法定义务的履行,也非道德责任的承担,而是司法平衡术下的特殊产物。这种处理方式虽实现了个案了结,却未能回答“行人安全距离”的核心命题: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时,司法介入的边界在哪里?当注意义务的设定超出社会普遍认知,法律指引应当如何弥合理性与现实的鸿沟?

“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是对公平原则的背离。法律可以同情伤者,但不能因此弱化过错责任的审查。司法可以填补空白,但不能以牺牲行为公平为代价。

在纠纷中,裁判者更应恪守“行为-因果-主观-责任”的关系链条,避免让损害结果本身成为归责要素,只有当司法真正摆脱“息事宁人”的路径依赖,法律才能为社会确立清晰的行为预期。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媒体立场)

编辑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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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饭一碗 : 去看看原始监控吧! 这个叫兽不说人话不干人事,尽在这挑唆
2025-5-10 23:16 归属地未知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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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5: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是的,原始视频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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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8: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当代拍案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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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湖畔A : 估计好多人都没看过三刻拍案惊奇。
2025-5-12 22:09 来自安徽 回复
钟离枫 : 现在的人都喜欢网络小说。
2025-5-28 07:21 归属地未知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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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09: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别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以后看见老人我要离远点,不是怕他们碰瓷,而是我实在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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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1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不要再瞎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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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1 23: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尼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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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0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这个标题。脑残都算不上。 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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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08: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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