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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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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安县弘舜大市场老板丁*斌在开发建设弘舜大市场时存在违法占用国家土地、违法销售、涉嫌国有土地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该公司土地款缴纳时间和金额
2016.8.12日缴纳(13000000元)、2016.10.9日缴纳(12420000元)、2017.9.22日缴纳(900000元)、2017.10.24日缴纳(890000元)、总计缴纳土地款:27210000元。
二、 该公司土地挂牌和交地时间
2016.8.17日签订建设用地挂牌成交确认书、2016.8.23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2016.10.1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截止2016.8.17日丁*斌已将商铺违法出售约80%、违法占用国家土地施工用地已达到约90%)。
三、 从土地挂牌转让信息来看,2015年该公司并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5年该公司在老板丁*斌的操控下,未取得任何手续情况下违法占用国家土地,建设了售楼部、2层办公用房、员工食堂、ABC区商铺等等。该公司与南京华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皖1122民初870号),明确证实2015年该公司丁*斌违法占用国家土地施工建设,另2015.9.6日与中豪公司总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20天,该公司与中豪公司的法院判决书中也明确证实2015年丁克斌已违法占用国家土地施工建设。
四、相关职能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招投标法规定,违法将土地出让给该公司丁*斌
2015年该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先行开发建设。此后,相关职能部门于2016年8月开始对案涉土地进行挂牌出让,让当时正在违法建设的该公司丁*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此巧合,令人难以置信。此中内幕,望职能部门详查,明确其招拍挂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形。
五、相关职能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预售规定,办理了该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公司老板丁*斌违法销售、虚假销售
1、该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间和楼栋号
2017.6.26日办理A3、A4、A5、A6、B1、B2、B3、B4栋预售证,2017.7.13日办理C1、C2、C3、C4、C5栋预售证,2018.5.31日办理A1、A2栋预售证,合计15栋。2017.6.13日公司老板丁*斌在与职能部门沟通好后,提供虚假的退款材料、退款协议,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该公司老板丁*斌在2015年开始就安排多家销售方(侯*余、高*鹤)等人违法销售、虚假销售,来安县测绘中心出预测报告后,丁*斌为多收老百姓的购房款,在每套商铺面积上仍虚加5-25平方,至今未退。据悉,2022.6.17日丁克斌刑事判决书中明确证实2015年已违法销售商铺,并收取大量购房款(与购房者签订商铺内部认购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商品房预售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1,相关职能部门在明知道丁*斌已违法销售的情况下,未责令停止、未没收违法所得、未进行罚款,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用地所有权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企业不能开发,更不能去经营出售。据悉,2015年该块土地还是属于农业用地,而该公司老板丁*斌在违法施工、占用国家土地一年后才缴纳了部分的土地款(该款是丁*斌违法收取的来安县老百姓购房款),后进行的土地招拍挂程序,该行为已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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