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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滁州琅琊分局法制宣传3.20【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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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0 17: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琅琊分局法制宣传3.20

【法律解读】我国刑法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是近年来企业内部较为多发的刑事案件。目前职务侵占罪是企业犯罪中仅次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之后的多发罪名。

【法律条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打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条款解读】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管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三是实施侵占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四是侵占的数额在六万元以上。

【案例】刘某受雇于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天,刘某接受其公司安排从该公司的仓库提取一批货物,驾驶车辆与严某将货物送到公司合作的另一家公司,交完货物,刘某当场收取了该批货物的货款7万余元。当日下午,刘某驾车回到其所在的公司后,将车辆放回车库便携款离开,之后将其手机关机,下落不明。后事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刘某抓获。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提醒】有“特殊身份”更要遵守“特殊的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发表于 2025-3-20 21: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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