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查处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典型案例(二)—全椒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代办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商事登记中介市场,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处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典型案例(二):全椒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代办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3日,滁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市局登记注册局案件线索移送:市局在组织全市开展“一人多户”专项集中排查处置工作中发现全椒多家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注册。12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未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找到滁州某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滁州某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全椒某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设立登记时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均为全椒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提交的住所申报承诺书载明的地址均为虚假地址。
二、案例解析
经查实,全椒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代理记账,为三家电子商务公司提供记账服务的同时,免费提供申请经营主体代办服务,无违法所得。全椒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经营主体登记设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8】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全椒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以案警示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对于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将严肃追究、一查到底,以切实行动维护商事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