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美艳、丁玲与被执行人张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乐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王美艳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张乐琴,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街心花园外贸局院内2号楼,身份证号码34232419630704****。 
凡向本院提供张乐琴下落并被法院依法控制或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查证属实并在执行过程中拘传到人,按照申请人的承诺支付举报人悬赏金1000元。本院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注: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获得,自行分配。 0550-5292110 来源:全椒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