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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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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
@打不死的蛤蟆 @suisui
1、根据《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业主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未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电梯、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保养。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可见:“电梯、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保养”;并且,本条例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生效。
2、贴主图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载明:“已过保修期”、“现场勘测,存在配件磨损老化严重、机房温度过高,存在安全隐患等”;签章“南谯区发能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3、由于,“电梯、消防等有特殊要求设备设施”,依法应当有资质机构勘验检测。故,案涉业主委员会因没有资质现场勘测无效。此外,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聘请专业公司,对“已过保修期”电梯等设施,继续维修维护义务时不存在冲突!因此,“电梯已过保修期”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维护案涉电梯理由不成立;案涉业主委员会无资质,现场勘测“磨损老化严重”动用维修基金理由不存在!
4、再由于,贴主《发能国际城花园发能国际城花园小区40号楼西电梯维修的紧急使用方案公示》与《现场勘察意见 》图片内容载明:法能国际城小区40栋西梯“已超过保修期” 、“同时符合维修基金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应急维修程序”等; 签章“南谯区法能国际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显示: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以“已超过保修期”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紧急情况下”方式,启动使用案涉小区维修基金的。
5、按照《民法典》281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规定。
可见:案涉电梯仅仅“已过保修期”,并且也没有专业检测堪验。不存在“正在发生危险”急迫。即便“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关闭电梯拉杆警示条、摆放警示牌,再启动正常维修基金遵循未尝不可!
6、贴主图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清册》等,也证明案涉小区电梯并不存在“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故,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紧急情况下”方式,启动维修基金客观条件不存在!其行为违法侵权!
7、又由于,贴主图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清册》公示的业主名单,都是印刷体。故,不能证明是经过业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的。
依据《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可见:案涉业主委员会同意,但是并没有公示“相关业主同意”签字清单。故,案涉业主委员会违规侵权!
综上所述: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基金行为,因违法违规自始无效。故,根据《民法典》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定。因此,贴主可以依法诉讼请求:包括不限于退回维修基金、诉讼费、误工、交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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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回复 源源长长 :
谢谢支持。
2025-3-7 09:44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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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
@suisui 你要么物业从业者?要么与物业沆瀣一气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面对,言之凿凿真实存在的法律法条,你从未正面回答过,便指责这些法律法条,是从百度搜索来的!问题是:只要法律法条真实存在,与从哪里来有关吗?
2025-3-7 09:54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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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sui :
逗你几天不逗你了。我和你一样只是一个看客,你说的大道理谁不懂,但有啥 鸟用。现在这个大环境,你说的这些有啥 用
2025-3-8 00:53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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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sui 回复 马踏连营 :
前几天在抖音上面刷了一个桃树修剪视屏,其中有一个网友评论问为什么要去直留斜,一个经典的回复,做人直来直去都不行,何况植物也是如此。
2025-3-8 01:29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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