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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曝光] 小区电梯坏了,要用维修基金,公示期只有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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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2 16: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小区电梯坏了,要用维修基金,公示期只有一天

 

 

 

 

发表于 2025-2-22 17: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这个没办法,超保了维修就需要维修基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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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2 18: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电梯维修分为日常维护、配件更换。
一一日常维护(小修)归物业负责,配件更换(大修)可使用基金。是否大修,归市监局特种设备检测所决定;大修是否合格,也应由该所验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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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倘若,贴主张贴图片、陈述内容为真,那么该小区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电梯行为违法!
理由如下:
1、案涉小区电梯日常维修维护,属于案涉小区物业法定强制义务!但是,动用该维修基金时,并没有公示该物业公司履行“日常维修维护电梯”情况、以及电梯老化是否与该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有关!
2、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电梯,依法应当用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公示的材料并没有显示是经过全体业主共同表决,且符合法定同意人数!
3、物业公司,与街道办事处,依法无权替案涉小区业主作决定!

综上所述:由于动用维修基金违法,案涉小区业主可以固定证据,依法禁止动用自己维修基金;被动用的,依法追缴维修基金回自己账户,同时依法赔偿包括诉讼、误工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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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渊 : 真的是照搬网上的,一点都不懂
2025-2-22 19:50 归属地未知 回复
2025-2-22 23:34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子渊 : 谢谢指教。不过,发言时,若将“照搬网上的”依据,也出示方有说服力。其次,是你“一点都不懂”?还是其他网友阅读后,也“一点都不懂”?当,你能交代清楚便有非常好的阅读趣味性!故,你要与时俱进呀。
2025-2-23 09:23 来自安徽 回复
2025-2-23 09:25 来自安徽 回复
@~~~ : 电梯应急维修不需要所有业主共同决定也是可以维修的,应急维修和正常维修不一样,如果是正常动用维修基金维修那就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了。
2025-2-24 22:06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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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一个电梯小修65552.20元够精确的这不是虾七八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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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2 23:32 来自安徽 回复
2025-2-23 15:17 来自安徽 回复
十个达不牛 : 总要平一些账
2025-2-23 16:40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源源长长 : 这里面有一个核心底层逻辑:先确定物业公司履行了电梯维修维护法定强制义务后,再研究电梯是否存在物业公司维修维护不当或者不及时等因素;最后,是启动动用维修基金法律程序。
2025-2-28 08:12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源源长长 : 《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文献,针对物业公司服务事项、收费标准、财务明细公示等,都以具体法条限制载明。何况,deepseek的AI技术支持,普通业主很容易知道物业公司是否违法。
2025-2-28 08:18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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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上海
坏的要是你们那幢楼的电梯,你就着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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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 着急是肯定的。但是,你若能举证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维护电梯法定强制义务,并且你也履行通知物业查看义务,那么你可以要求其承担因物业公司过错,导致你出行不便损失:上下楼身体不适症状健康、上班通行费、耽搁误工
2025-2-28 09:14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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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3 21: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现在物业联合社区开始搞维修基金了,周边小区和物业操作的很多,政府部门都是睁一只眼,瞎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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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离枫 : 是全瞎了
2025-2-24 07:49 归属地未知 回复
碧云湖畔 : 装屎装瞎。一群范桶
2025-2-28 00:49 来自北京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碧云湖畔 : 以前,普通人不知法和不懂法。心气不平者,跑到律师行需要先交律师咨询费,然后才告诉你如何维权!碰到一个矬子,便自认倒霉。眼下,不一样了。免费的deep see k代替绝大多数律师职能。只要业主固定证据,维权简单。
2025-2-28 09:00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碧云湖畔 : 举例:即便全小区业主都同意,但是,立法者立法时,给业主设计了一个兜底保障法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即:合法利益包括要求物业履行维修维护电梯等
2025-2-28 09:07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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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5 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电梯坏了,不走应急也没有别的办法啊。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包含电梯的日常半月保养和每年一次的年检费。物业一般和电梯维护公司签的合同,最多免费更换零部件金额是几百元以内的。如果楼主是该电梯涉及的124户中一户,认为此事违规操作。可以搞个联名签字表,征求这124户业主的意见。不过涉及业主每天没有电梯乘,大多数也不会反对动用的。本来维修基金就是做这些事的。更何况还是12年竣工的小区。至于维修费用金额,想一点没有猫腻也是不可能的啊。因为问题就出在这124户没有一户愿意牵头,都没有时间 ,都不懂流程。他们只能交给第三方公司走流程,人家也要生存赚取差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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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踏连营 : 你的“包含电梯的日常半月保养和每年一次的年检费”观点,是你自己认为的?还是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是物业公司应尽义务!
2025-2-28 08:00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 接上: 可见:电梯日常安全正常使用,属于物业公司法定保障义务!与物业公司要求具体哪家电梯公司如何服务无关!即:小区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物业公司应当举证自己履行维修维护责任!否则,承担包括赔偿不利后果!
2025-2-28 08:04 来自安徽 回复
suisui : 楼上都说您在网上照搬了。不要只会百度来的东西粘贴,抬杠没意思。私聊楼主,帮他解决问题啊。您教他如何去找主管部门投诉,不让动维修基金来修电梯哈。
2025-3-1 00:57 来自安徽 回复
suisui 回复 马踏连营 : 顺便在提醒您去滁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网站查询。上面有显示整个市哪些小区哪些项目动用维修基金的,你会发现和你在网上学的民法典278条完全不一致啊。但是别人就动了怎么滴。
2025-3-1 00:59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suisui : 小朋友,我们国家法律属于成文法律体系。即:法律是依法制定公布实施,每个人(包括案涉当事人、律师、法官等)看到的都是一致别无差异。百度等是一种搜素引擎-把成文法律法条录入数据库供检索调用。
2025-3-1 12:03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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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6 1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使用方案中对于损坏什么配件或改造什么环境描述不清,方案就失去意义了,这是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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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1、由于,贴主张贴《现场勘察意见 》图片显示:法能国际城小区40栋西梯“已超过保修期”“同时符合维修基金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应急维修程序”等,应急签章“南谯区法能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这些都属于图片载明客观事实。

2、可见,案涉法能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紧急情况下”申请动用维修基金,属于贴主张贴图片显示内容。据此,根据《民法典》281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规定。案涉法能国际,必须满足法律界定的“紧急情况下”,方可以依法申请。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规定。
显然:依法界定的“紧急情况”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不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以及“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综合危险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等,是是判断衡量“紧急情况”标准!

4、由于“过了保修期”,并不代表该电梯物业公司履行经过维修维护义务后,影响其安全使用。而且,电梯也没有专业公司检测,其到达报废程度!何况,更没有正在发生紧急危险事情!此外,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并没有给出载明具体法律法条!

5、由此可见: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紧急情况下”申请维修基金理由不成立!并且,违反《刑法》第23条、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情形。

综上所述: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基金行为,因违法自始无效。故,根据《民法典》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定,贴主可以依法寻求主张:包括不限于诉讼费、误工、交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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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sui : 你活在自我的世界吧。楼主小区就动用了,你去帮他维权吧。百度一大堆自以为是的法律。
2025-3-5 02:12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suisui : 小朋友,把无知当性格!把脸皮厚当无敌!把胡搅蛮缠当手段!把歪理邪说当制胜法宝!具体法律法条摆在那,贴主应当知晓。当然,他愿意或者不愿意依法维权,那是他的事!就好比,面对犯罪事实,受害人无从下手!
2025-3-5 09:35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suisui : 无关旁人,没有义务替他伸张!同样理由,你不交律师费没有律师免费服务!睁眼瞎也罢!跪求法律也罢,自己无知而又不会求助,不是法律的错!是自己躺平逆来顺受结果!逞口舌之快,还不谦虚!律师脑子坏掉了帮助?
2025-3-5 09:43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suisui : 顺便再说一句,按照你受教育天花板,你能写出来吗?
2025-3-5 09:46 来自安徽 回复
suisui : 就你张口就来,你九年义务教育读完撑破天了。楼主小区电梯应急动用维修基金是法律赋予的,都能让你说成违法违规。法庭审判长还要看案情的实际情况套用相关法规的,不是生搬硬套的。到底谁在逞口舌之快。
2025-3-6 02:19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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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打不死的蛤蟆 @suisui

1、根据《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条 业主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未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但电梯、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保养。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可见:“电梯、消防等有特殊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保养”;并且,本条例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生效。
2、贴主图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载明:“已过保修期”、“现场勘测,存在配件磨损老化严重、机房温度过高,存在安全隐患等”;签章“南谯区发能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3、由于,“电梯、消防等有特殊要求设备设施”,依法应当有资质机构勘验检测。故,案涉业主委员会因没有资质现场勘测无效。此外,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聘请专业公司,对“已过保修期”电梯等设施,继续维修维护义务时不存在冲突!因此,“电梯已过保修期”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维护案涉电梯理由不成立;案涉业主委员会无资质,现场勘测“磨损老化严重”动用维修基金理由不存在!
4、再由于,贴主《发能国际城花园发能国际城花园小区40号楼西电梯维修的紧急使用方案公示》与《现场勘察意见 》图片内容载明:法能国际城小区40栋西梯“已超过保修期” 、“同时符合维修基金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应急维修程序”等; 签章“南谯区法能国际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显示: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以“已超过保修期”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紧急情况下”方式,启动使用案涉小区维修基金的。
5、按照《民法典》281条第二款“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对于紧急避险是否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危险的性质、急迫程度、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权益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规定。
可见:案涉电梯仅仅“已过保修期”,并且也没有专业检测堪验。不存在“正在发生危险”急迫。即便“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时,关闭电梯拉杆警示条、摆放警示牌,再启动正常维修基金遵循未尝不可!
6、贴主图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清册》等,也证明案涉小区电梯并不存在“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故,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紧急情况下”方式,启动维修基金客观条件不存在!其行为违法侵权!
7、又由于,贴主图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分摊清册》公示的业主名单,都是印刷体。故,不能证明是经过业主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同意的。
依据《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专项维修资金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
可见:案涉业主委员会同意,但是并没有公示“相关业主同意”签字清单。故,案涉业主委员会违规侵权!

综上所述: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基金行为,因违法违规自始无效。故,根据《民法典》280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定。因此,贴主可以依法诉讼请求:包括不限于退回维修基金、诉讼费、误工、交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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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5 12:15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回复 源源长长 : 谢谢支持。
2025-3-7 09:44 来自安徽 回复
马踏连营 : @suisui 你要么物业从业者?要么与物业沆瀣一气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面对,言之凿凿真实存在的法律法条,你从未正面回答过,便指责这些法律法条,是从百度搜索来的!问题是:只要法律法条真实存在,与从哪里来有关吗?
2025-3-7 09:54 来自安徽 回复
suisui : 逗你几天不逗你了。我和你一样只是一个看客,你说的大道理谁不懂,但有啥 鸟用。现在这个大环境,你说的这些有啥 用
2025-3-8 00:53 来自安徽 回复
suisui 回复 马踏连营 : 前几天在抖音上面刷了一个桃树修剪视屏,其中有一个网友评论问为什么要去直留斜,一个经典的回复,做人直来直去都不行,何况植物也是如此。
2025-3-8 01:29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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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5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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