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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山门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徐**各项费用合计 753565.68 元;二、驳回原告王**、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29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295 元,由原告王**、徐**负担案件受理费 2959 元,被告冷**负担案件受理费 11336 元、保全费 50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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