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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8项基本权利,即: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金融机构应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例如:在境外刷卡购买商品时,我行会联系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风险性。如您有出行计划,亦可主动联系我行进行出境报备,以便我行更好地为您服务;如您丢失或遗失信用卡时,应及时联系我行办理挂失。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金融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知悉产品特征的权利。例如:在申办信用卡时,需向客户提供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在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办卡时,相关页面需客户勾选同意,此时,客户应仔细阅读相关内容,维护自身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例如:您可根据不同卡面、功能、增值服务,根据需求,选择申办不同信用卡产品。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金融消费者享受公平交易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金融消费者享有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尊重和平等对待的权利。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和隐私受保护的权利。
2023年12月,一位老年客户来到某行,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指导其使用手机,并表示是收到一条短信要求其通过手机更新存款有关信息。短信内容显示客户的银行卡即将到期,需要上网进行信息更改,并附有一个网址链接附在短信中,发送人属名是该行,但发送短信的号码并非该行的电话号码。
工作人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条诈骗短信,提高警惕,先对客户在银行的账户信息进行了核实。经核实,客户账户并无异常也不存在到期问题,身份证号码准确,确定该短信为诈骗短信。工作人员向老人做出解释说明,并向客户宣传金融防诈知识,并将类似已受骗的案例讲给客户听,提醒客户不要轻易点击短信里的链接。同时告诉客户银行咨询电话,请客户如果有疑问可随时拨打电话咨询,老人对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她避免上当受骗表示感谢。
一是客户接收到不明金融短信,要及时核实不点击链接。此类诈骗假冒某银行发送诈骗短信并附带网址链接,这些链接实为钓鱼网站,一旦按网站要求填写个人银行卡信息,信息便被骗子在后台获取,随后假冒客服索要验证码,最终转账完成诈骗。消费者如果收到自称客服的电话和短信,一定要多加核实,切记不要将手机里的短信验证码告知他人,也不要随意打开短信、微信里的不明链接。同时,管好个人信息,不透露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上的具体信息。
二是金融机构应加强反电信诈骗宣传,帮助金融消费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断提升宣传、预警、劝阻水平,将反诈工作深入业务办理的每一环节,严控银行账户涉案风险,将金融普法带到群众身边,切实保护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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