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安徽省财政厅、环保厅、省农委联合下发文件,对符合产业化利用水稻、小麦等其他农作物秸秆条件的企业,分别按照50元每吨、40元每吨、30元每吨的标准进行奖补。2017年11月,定远县启动奖励工作。
定远县的吴某在2014年底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秸秆、花生加工脱壳及销售、粮食收购销售等业务,吴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吴某获知前述奖补政策,面对突如其来的“利好消息”,吴某欣喜异常,感觉当初的投资十分对头。他认为,自己所经营的公司可能纳入奖补企业范围之内,可以从中拿到一笔额外收入。
然而,高兴似乎过早,在比照相关文件提出的各种条件和要求后,吴某发现自己的公司与申报的条件相去甚远。机会难得,机不可失。吴某苦思冥想,想到一招“无中生有”的计策。为骗取奖补资金,吴某以公司名义伪造综合利用秸秆单据、收购合同、销售协议、银行流水等虚假申报材料,虚构产业化综合利用秸秆事实,共骗取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共计10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经营公司并未产业化利用水稻、小麦、玉米等其他秸秆的情况下,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无独有偶,在吴某以经营之名行诈骗之实的同时,陈某山、陈某林、杨某林等三名被告人也以同样的手法骗取巨额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最终被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对产业化利用水稻、小麦、等其他农作物秸秆的企业进行奖补,本是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精准扶持作用,调动社会各界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此举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但却有一些人从中窥见了不法“商机”。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正当合法途径取得经济收入方能心安理得,千万莫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否则必定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来源:定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