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章和小张是普通同事。
小张工作认真,为人积极向上,且乐于助人。领导交代的事情,肯定会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做完,给领导满意的答复。单位来新人,会第一时间带着新同事了解相关业务的方方面面。同事之间的聚餐,必然会第一时间想到他,小张本人亦必然捧场。熟悉的同事对他皆是赞不绝口,称与其相处,如沐春风,倍感舒适。
小章此人平时看似衣冠楚楚,实则心胸狭隘,眼里不能容下比自己优秀的人,喜欢于他人背后嚼舌根,也因此小章在单位中备受排挤。每每看到小张跟其他同事相处甚欢,小章便妒火中烧,经常无中生有的跟其他同事说小张坏话,似以此达到某种泄愤目的。
虽他人知道小章是什么德行,亦不相信其编造的话。但所谓三人成虎,时间久了,小张能感到一些同事看自己的眼光带着似有似无的异样。
这让小张备受困扰,忧心忡忡,后来甚至开始服用一些抗抑郁药物。
问题来了: 小张能否向法院起诉,向小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不一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认;如情节严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需要提出有力证据!
知昂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小张有证据证明,其服用精神抗抑郁药物,是因为小章的恶意中伤导致,小张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小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小张所受精神损害相对严重(是否为严重情节,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小张甚至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小章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知昂普法: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因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给出明确数额,需要根据不同地区规定,加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力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 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注意:安徽省高院的相关指导意见于2005年修改,2006年发布实行,虽目前尚未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再次修改,但在安徽地区仍可以参照执行。】 来源:知昂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