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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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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安徽
国家一直强调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皖信(2022)17号文件《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属于涉密文件、拒不出示该文件,以该文件作为认定本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无异于旧社会麻袋套头搞暗杀行为!且,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应当以上位法《信访工作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为准!本人不存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走访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信访局、地方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及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侮辱、殴打、威胁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等行为,尚不构成《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情节,更不涉及“……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且经公安机关对本人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后,本人仍然以走访形式多次缠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人尚不构成被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亦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2022年8月3日前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来安县公安局更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本人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以违反上位法的所谓皖信(2022)17号文件作为认定本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是对依法治国的公然挑衅!
综上,一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本人全部上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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