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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曝光] 本人起诉要求确认:滁州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已上诉!(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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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6: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审当庭通过与某某谈话录音的原始载体(手机)播放了录音、并注明了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亦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某某虽然不知道本人在录音,但本人在公共场所录音没有侵害某某及其他任何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证据构成要素!一审法庭认定本人提交的某某录音证据缺少合法性,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开庭审理……等……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来安县公安局未提供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证据证明其对王某某、池某、范某某、刘某某、周某、毕某某进行询问,仅以办案民警涉嫌伪造的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被信访单位四人陈述的证言,及涉嫌伪造的王某某2022年11月6~7日和本人的存有重大疑点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拼接件,证明本人2022年8月3日前“……在相关诉求已经得到依法解决的情况下,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和教育无效,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网上重复投诉,并且多次向多部门以访施压,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工作秩序和地方政府机关工作秩序……”,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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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6: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二)当场盘问、检查;)……(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地方公安机关和警种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第七条“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一)执法现场环境;(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来安县公安局二审当庭陈述,公安机关规定调查证人无需使用执法记录仪,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及规范性文件予以佐证,既违反《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也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被信访单位工作人员王某某、池某、范某某、刘某某、周某、毕某某口述证言真实性的依据!来安县公安局狡辩王某某、池某、范某某、刘某某、周某、毕某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肆意践踏,更是对千千万万被绳之以法的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然翻案!《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本人作为王某某、池某、范某某、刘某某、周某、毕某某证人证言特定对象,有权复制六人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证据,来安县公安局拒不提供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证据,涉嫌掩盖伪造证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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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6: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2022年11月8日,来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评查意见书中“……2022年7月18日,县住建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人员到某某现场查看,并和张某某沟通。经查看,暂未发现野蛮施工的行为和门锁被撬情况。关于信访人要求的查看的施工清单,积极协调施工单位把施工清单给信访人。施工范围和地点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需要确定,无需报告……2022年7月9日,张某某在国家信访局网站投诉以后,来安县住建局积极协调解决相关诉求。7月18日,张某某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评查认为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已解决落实到位”与事实不符,息诉罢访承诺书并未载明上述内容!该评查意见书将来安县住建局2022年8月9日形成、本人2022年8月13日17时30分收到的《依法履职答复书》内容,作为2022年7月18日本人被胁迫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的理由,是典型的指鼠为鸭!该评查意见书中涉及的“积极协调施工单位把施工清单给信访人”,亦是凭空捏造。来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出具该评查意见书近六个月后的2023年5月10日,来安县住建局才把该评查意见书中提及的“清单”给本人。故,来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涉嫌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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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国家一直强调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皖信(2022)17号文件《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属于涉密文件、拒不出示该文件,以该文件作为认定本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无异于旧社会麻袋套头搞暗杀行为!且,涉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应当以上位法《信访工作条例》、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为准!本人不存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走访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信访局、地方政府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及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侮辱、殴打、威胁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等行为,尚不构成《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情节,更不涉及“……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项规定:……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且经公安机关对本人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后,本人仍然以走访形式多次缠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人尚不构成被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亦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2022年8月3日前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来安县公安局更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本人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来安县公安局及一审法庭以违反上位法的所谓皖信(2022)17号文件作为认定本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是对依法治国的公然挑衅!  
  综上,一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本人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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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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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点丑小鸭 :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2023-12-15 16:39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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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2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各位E滁州论坛内的律师,我以上辩论是否正确?因本地律师不接本案,外地律师起步价两万,所以本案一审、二审均是本人亲力亲为,烦请各位律师见仁见智、不吝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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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6 09: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本人与来安县公安局行政诉讼一案上诉请求:
一、撤销(2023)皖1122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并判决确认来公(治)刑罚决字〔2022〕9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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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6 1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贩夫走卒、引车贩浆、进京上访,古已有之!即便腐败无能的晚清政府,尚允许杨乃武、小白菜等众多群众进京告状,来安县公安局欲置中国法制建设于何地?
  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每一个人民个体强大,才能促进国家强大!当人民依法维权的信仰得不到法律保障时,信仰有何价值?一旦国家有难,谁将为国而战?本人坚信,欺上瞒下、制造冤假错案的官员绝不会为国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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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6 2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记忆中,来安县公安局把我送到滁州市拘留所时,民警说法制还没有审核,这大概就是我书面申请一审法庭调取公安机关送我去拘留所的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证据未获允许的原因,来安县公安局可能担心他们涉嫌伪造法制员签名的事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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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6 23: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是我书面申请调取来安县公安局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证据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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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0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行政传唤审批表,所谓“承办人意见”、“法制员意见”签名是电脑打印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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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不点丑小鸭 : 涉嫌伪造承办人意见、法制员意见签名!
2023-12-17 02:50 来自安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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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08: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虽然漏洞百出,但若质疑“处出警记录”栏高某某签名涉嫌伪造,因不是电脑打印字体,必须走司法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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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08: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延长传唤审批表,所谓“承办人意见”、“法制员意见”签名也是电脑打印字体,涉嫌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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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0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没有法制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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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7 0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行政传唤审批表“办案单位意见”栏“负责人”栏只有余某某一人签名,其余签名栏均为空白,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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