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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中国银行滁州分行丨2023年银行业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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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6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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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协连续13年开展的银行业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已成为面向社会公众教育宣传金融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有效搭建了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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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党建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力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消费公平,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中国银行滁州分行正式启动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活动。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升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的提现,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管理机制和经营行为的现实需要,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加强消保机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体现消保监管最新导向和政策的必要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对消保总体目标、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管理要求、责任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新特点新要求

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性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要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将对银行业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公司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监管要求。并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追责处罚力度,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行为,除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相关董事及高管责任。


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树立监管“高压线”。

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01
知情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准确评定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披露产品关键信息,新设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服务价格应当提前公示,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02
自主选择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捆绑搭售、单方面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03

公平交易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对同等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公平定价,不得在协议外变相额外收费,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等。

04

财产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要审慎经营,严格区分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资银管业务要强化受托管理责任,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条件。

05

依法求偿权

保险业务要审慎核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不同于核保时的标准重新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针对“理赔难”,《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06

受教育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加强教育宣传的针对性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常识和金融风险,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

07
受尊重权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和催收行为。实施委外催收前应当告知债务人,不得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08

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


中国银行滁州分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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