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一团伙以自己经营的网络科技公司为中介,从违法网站投放商中获取赌博链接,并将此链接发送给多个网站站主让其推广,从中收取中介费,凭此获利。截至案发,该团伙非法获利90万元。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被告人李某、王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8年3月、李某、王某等人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该公司将上游推广商提供的广告链接、代码等提供给其他网站站主或APP站主,在他们经营的网站 、APP界面上发布该广告。上游广告投放商则根据网站、APP访问量、点击量与该公司结算广告推广费,扣除中介费用后,该公司将剩余的广告推广费用结算给网站站主或APP站主。因为前期正规广告推广利润低,于是从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李某、王某等人便动起了“歪心思”,在明知上游不法分子提供的是含有赌博等违法犯罪内容的链接、代码情况下,仍通过上述方式谋取巨额非法利益。
法院判决
南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传播赌博网站链接不仅害人害己,还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网站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办网站,不要因为贪图利益而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甚至共犯。广大网民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积极据实举报,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南谯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