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分局法制宣传
(5月1日)
法律条款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法律条款解读
在法庭审判中有多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不尊重法官、在庭审中讲话等,上述条款只规定了上述法定行为,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时才构成犯罪。
案例
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某金融机构与易某、杨某等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开始后,作为旁听人员的被告人杨某违反法庭纪律随意进入法庭审判区域,在法庭内吼闹、谩骂审判人员,审判长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再次宣读法庭纪律,要求杨某遵守法庭纪律退出审判区域返回旁听席就坐,但韩某拒不服从,仍持续在法庭内随意走动、吼闹、谩骂庭审法官。后经审判长多次训诫,杨某仍不听,当审判长要求法警制止时,杨某仍旧谩骂审判法官,并对法警出手。最终,杨某的行为认定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