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分局法制宣传4·23
【法律解读】“聚众淫 乱”是指聚集众人,一般三人以上,不论男女,自愿进行群奸、群宿或其他集体淫 乱活动的行为。所谓“淫 乱活动”,主要是指群奸群宿的行为。我国刑法惩治这种行为,规定了聚众淫 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 乱罪。
【法律条款】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条款解读】构成该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是聚众淫 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二是行为人具有聚众淫 乱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该行为。“多次参加”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 乱的。
【案例】2011年至2019年期间,胡某多次邀约张某、王某等人多次分别在胡某家中、网吧、宾馆等地,与其妻子陈某、前妻张某进行淫 乱活动。后案发,胡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道德规范,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分别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等人与其妻子进行淫 乱活动,胡某系首要分子,胡某、张某、王某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淫 乱罪。
【提醒】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 乱罪不需要具备“多次”的条件,只要实施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 乱活动的行为,即可构成上述条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