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意出借银行卡为他人“跑分”洗钱,待款项到账后,见钱眼开,伙同朋友“黑吃黑”,迅速截胡取现私分赃款。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魏某、张某、何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金额。
2022年4月,何某在上家的安排下,成为一名在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过程中帮助取现的“洗钱小弟”。同年5月份,经人介绍,何某认识了同为“洗钱小弟”的张某和魏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三名“洗钱小弟”萌生“黑吃黑”的想法,认为与其冒着大风险帮他人“跑分”赚取小额佣金,不如直接将转入自己账户的赃款“黑掉”,而且对方“跑分”洗的钱都是违法所得,肯定不敢报警。于是何某主动联系王某(另处)虚构魏某想要提供银行卡并愿意帮助取现20万元。王某信以为真,将从郑某等9名被害人处以“网络刷单”等方式诈骗的28.8万元转入魏某银行卡中。后何某三人按照事先商议的计划,将卡内20万元取现并予以私分。
法院判决
南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魏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三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技俩层出不穷,迷失在诈骗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妥善保管“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财务物品,切勿贪图利益,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拒绝出售、出租、出借行为,不要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报警,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帮凶。
来源:南谯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