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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事] 非法狩猎!滁州天长一人被判罚款,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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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2 16: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在不少人的意识里,打几只野兔能犯多大事,这么想,就错了。近日,天长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拘役三个月、没收犯罪所用工具、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16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日16时许,裴某驾驶摩托车到该市金集镇鲍岗村大桥水库旁田埂处,利用携带的电瓶、变压器、铁线、绝缘棒等架设电网,并猎捕野生兔类2只。当日18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动物为蒙古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经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受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160元。裴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裴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导致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减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裴某赔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天长市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禁止狩猎,请不要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切莫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来源:天长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3-22 22: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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