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县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未悬挂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驾、乘人员均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
驶不得逆向行驶。
四、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内,
严禁闯红灯。
五、不得加装雨篷、遮阳伞,不得改装车辆。
六、在非机动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
行。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凤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严厉查处,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警示曝光。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购买电动自行车后依法办理登记上牌手续,骑乘电动自行车时做到“戴头盔、挂号牌、守交规、文明行” 。
特此通告
凤阳县公安局
2022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