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兄弟义气自愿代他人偿还欠款,临近还款期限时却心生悔意,推诿不付,近日,定远法院审结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新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
2018年底,许某奇因生意周转困难,向朋友王某山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王某山多次找到许某奇,要求他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许某奇均以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推诿拒付。
2019年10月的一天,王某山再次来到许某奇的家中讨要欠款,恰逢许某奇的哥哥许某文在其家中做客,看到许某奇拿不出钱还债的窘境,许某文当即向王某山表示,愿意代替许某奇承担所欠的50000元借款本金,并于同日向王某山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山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注:一年内还清。转眼,一年期限已到,当王某山联系许某文要求其偿还欠款时,许某文却支支吾吾心生悔意,拖欠良久仍旧分文未付欠款,不再有当初的豪言壮语。王某山无奈,遂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许某文自愿承担案外人许某奇所欠王某山借款50,000元,在许某文向王某山出具借条后,双方即成立债务承担之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许某文承担债务后应当按时足额还款,其不及时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王某山要求许某文给付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双方就款项的给付期限进行了约定,故许某文应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来源:定远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