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节刚过没多久,小王却和男友小张闹起了分手。春节假期一结束,小王竟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被小张起!诉!了!
基本案情 小王来到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告诉刘律师,她和小张二人相识恋爱已经一年有余,小张的经济条件不错,很舍得为小王花钱,经常给小王买礼物、发红包、转现金。今年情人节,小张一掷千金,给小王转了两笔钱,金额分别为5200元、13140元,这两个数字的含义大家都懂。没成想,只因小王一时心血来潮,问了小张“我和你妈妈同时掉进凤凰洼,你先救谁”的问题,小张回答“我也不会游泳,谁都救不了”,小王便严厉质问“难道你就不能为了我学一下游泳?”两人就吵起来了,闹得不可开交,直接分手,互删微信。 现小张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恋爱这一年多以来他给小王转的多笔资金,共计8.68万元。他主张,自己从来没说过这些钱是无偿赠与小王的。先救谁的问题只是导火索,小王一味索取,从不偿还,才是引爆他们之间矛盾的火药桶。证据方面,小张向法院提交了两人之间自恋爱以来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的交易往来明细记录。 小王则认为,这八万多元都是双方恋爱期间小张自愿转的,小张之前从来没有说过要她还,且自己也没有给小张打过借条,小张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上述转款均属于赠与行为。而事实上,这些钱主要用于两人日常约会、外出旅游等消费,并不是完全花在自己身上,或是用作别的用途了,对此小王能够提供消费订单和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刘律师注意到,在交易往来明细中,有部分是发生在各类节日,金额为520元、1314元或类似数字的转账,其余的从几百元至三五千元不等,除了情人节13140元这笔转账以外,单笔均没有超过5000元。
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曾就涉案的8.68万元达成过借贷的合意。由于原被告曾系情侣关系,资金往来密切,涉及到二十余笔转账,因此需将涉案交易逐一分类,进行审查。 一、涉案8.68万元中存在部分金额为520、1314等类似数字的转款,共10笔合计25676元,其中也包括发生于2021年2月14日,金额分别为5200和13140元的两笔转款。此类转款金额带有特殊含义,属于情侣之间表达爱意的方式,双方对此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对于原告主张此类交易属于借款,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涉案8.68万元中其他较为零碎的部分,共18笔合计61124元。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恋爱期间,不明显超出双方消费水平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是维系情侣间感情的正常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加之被告有证据能够证明,恋爱期间其用于双方日常约会吃饭、旅游玩乐、互赠礼物等消费开支共4万余元,结合本案原、被告经济条件与消费水平,应当认为,此部分资金系原告转给被告用于两人谈恋爱的日常支出与共同消费,亦无法认定双方对此有借贷的合意,对于原告主张此类交易属于借款,要求被告予以返还的诉求,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 据此,在法院的调解下,小张放弃向小王主张偿还诉讼请求的8.68万元,小王也将恋爱期间小张送的贵重礼物返还,两人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和平分手。 (本案例根据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真实案件改编)
类案解读 年轻人在恋爱中极易发生资金借贷、无偿赠与、双方共同支出这几类情形难以区分的情况。接受财物的一方是否应当返还,仍需根据具体行为具体分析。若支付财物的一方能证明双方就借贷事实存在合意,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如不能证明,则一般多认定为赠与,此时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赠与财物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两人经济条件和消费水平,二、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条件。 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亲密关系,其中至少存在着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也有可能更深一层,包含了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愿望,接受赠与在一定程度上则能够视为同意对方缔结婚姻的请求。如果在恋爱中,赠与的财物只是为了表达对对方的爱慕之情,而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最典型的即在节日送礼物,或转账520、1314等类似金额,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当事人日常消费水平的财物赠与,往往也都以结婚为目的,此时结合双方感情背景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财物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 作者: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 刘腾 联系电话/微信:18817928299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659号蓝天办公楼3楼(会峰大厦北300米) 微信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