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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高空抛物伤人,事后相关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看看苏滁律师怎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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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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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成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央视新闻曾专门针对高空抛物做了一个实验,根据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将人头顶砸出一个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30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E滁网友也发过不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帖子,抛下的物品从生活垃圾、砖头、刀到健身球、摇摇车等各种抛,砸到人、砸到车等各种伤害。那么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相关责任如何承担,《民法典》又是如何进一步保障“头顶上的安全”呢?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9年7月2日下午,王某某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从窗台处先后两次将灭火器推下楼。其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晕迷,头部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

  一、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考量,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近日,央视一则“三次高空抛物 肇事者被判刑三年”的报道,再度引起大家对高空抛物刑责的关注。报道称江苏无锡一男子因工作不顺心,去年11月,先后3次将水桶、杠铃、花盆从18楼扔下,造成两辆车损毁,并造成小区居民心理恐慌。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除此之外,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还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从而面临刑罚。

  二、高空抛物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该条规定,能够找到直接侵权人的,比如案例一中侵权人王某某高空扔灭火器致人死亡,因其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比如说案例二,整幢楼除了一楼的住户都成了被告,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业主将承担侵权责任,人们称之为“连坐”。同时,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物业公司都因未尽物业管理义务而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民法典》强化了对“头顶上的安全”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进行了规定,该条对现行的高空抛物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首先,《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高空抛物”为违法行为;其次,强调了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适用“共同补偿”,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之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定,从而破解“一人侵权全楼连坐”的局面;再次,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需担责;最后,明确了公安等机关为查清责任人的调查主体,查清责任人应依法及时。

  结语

  高空抛物危害严重,害人害已。我们在做好预防的同时,也要从我做起严格自律,同时教育好未成年人不要高空抛物,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作者:曾朝阳律师,联系电话:13955055682


  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地址:中都大道蓝天办公楼3和4楼(会峰大厦向北300米)。




发表于 2020-12-4 07: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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