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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坠入深海

[焦点话题] 对比滁州泰鑫事件中,社区对待居民和家属的不同态度,你们自己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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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0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敬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省各地、各部门在疫情防控中存在的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作风漂浮等问题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551—63628215、63624699;传真:0551—63629539;邮箱:ahxgyqdc@126.com。省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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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0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看了几个法律常识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紧急状态下,政府有权征用物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有权在必要时紧急调集人员或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对于不服从决定或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拒绝隔离的,可以强制执行】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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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0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次疫情国家已经说明了不收费,这又是要发国难财么?当群众都是文盲还是当政府忙于疫情看不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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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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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09: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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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建设路社区主任可以下台了,你处理不好事情,不要不拉屎占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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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0: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个够狠!老头老太从湖北回来,儿子媳妇知情不报,全部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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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滁州灬印象 发表于 2020-2-4 10:15
这个够狠!老头老太从湖北回来,儿子媳妇知情不报,全部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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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0: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奇葩菇凉拽天下 发表于 2020-2-3 09:01
我觉得既然社区说没人强制隔离你们这栋楼,你们商量好组个头20人就去社区坐着。你看社区怕不怕。 ...

人都不需要隔离,为什么要隔离楼层,这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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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0: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那我们怎么捐款?可乐主任微信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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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凡是有关泰鑫事件的帖子都非常火,但有一个共同命运活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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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1: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睡觉都带口罩,,不怕捂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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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2: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大家别说了,直接举报建设路社区,把这些不作为的毒瘤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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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3: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胖胖诚 发表于 2020-2-3 08:53
据说社区还发动对陈一家捐款?

真是够不要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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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4 1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一个不小心我当时截图了哈哈哈哈.应该是说要捐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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